第二十七条
有效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改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