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