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科学选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排放。工业生产、科研实验中可能产生恶臭的,排污单位应当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排放。河道、市政排水管网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可能产生恶臭的水体和场所,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排放。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和尸体进行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恶臭排放。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