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避免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公示、告知所销售的楼盘专用烟道设置情况。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