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区域协同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