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