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并根据地形地貌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合理构建城市通风廊道,明确规划管控要求。禁止在规划已经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该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既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升级改造或者组织逐步外迁。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