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公民对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具结果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的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公民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