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予以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