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省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