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本省生产并在国内销售和其他在本省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