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汉语文出版物以及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用语用字。汉语文出版物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纳入出版物质量检查考评体系,并对出版物编辑、校对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