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有效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凭证。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程序组织残疾评定,经评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报经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残疾人证。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评定费和工本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