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凭证。

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和程序组织残疾评定,经评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报经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残疾人证。

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评定费和工本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