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残疾人权益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时,应当吸收残疾人联合会参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