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职责或者不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措施的;(二)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打击报复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人员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