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的,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村民应当免除筹劳任务;因经济困难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残疾人家庭,以及因残疾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村民,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