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