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制度和困难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救助机制。对就读于普通高级中等学校的残疾学生逐步实行免费教育。对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的困难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待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