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第二十二条有效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予以录取,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考生可以免试听力考试。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