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