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