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