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