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企业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企业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擅自降低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报酬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