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十六条有效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其负责并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