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种植技术研究与推广、品种选育、新产品开发、工艺升级、设备制造研发、品牌建设、质量安全监测、市场体系建设和文化宣传,并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