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综合治理、区域协同的原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