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场地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场地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