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七条有效房屋、场地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场地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保存相应信息不少于一年;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