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五条有效邮政、快递和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送、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