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等工作机制,全面推广绿色建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