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