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完善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加强公众健身指导和健康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及时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民体质监测站的建设与管理,支持和保障其开展常态化体质监测。为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对被测定者的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运动营养、运动心理、运动康复、生物力学等全民健身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全民健身新项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