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学校体育课程实施情况监测和学生体质健康数据监测制度,保证体育课、课外锻炼和健康教育时间,提高学生体质标准合格率,促进提升学生总体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开展校外青少年体育活动,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活动网络。
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