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质监测等活动,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经费、时间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创新健身项目和方法,开展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实际,组织职工、学生、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不同群体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