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体育设施。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先行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全民健身活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