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确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转作他用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转作他用期满,使用人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