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确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的除外。转作他用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日。转作他用期满,使用人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