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居民住宅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或者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