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全民健身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建设条件的,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健身设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