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簿),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收到意见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情况向提出意见的人员或者投诉人反馈。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