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的查询、借阅、普通参考咨询;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开放;

(三)公益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社会教育活动;

(四)提供饮用水等便民服务;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信息复制、文本打印、专题信息服务等与其功能相配套的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适当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