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内出版单位应当自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北省图书馆交存不少于两册(件)正式出版物。鼓励省内出版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鼓励和支持单位自愿交存内部出版物。受交、受赠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捐赠凭证,定期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