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内出版单位应当自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北省图书馆交存不少于两册(件)正式出版物。鼓励省内出版单位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鼓励和支持单位自愿交存内部出版物。

受交、受赠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交存、捐赠凭证,定期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