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年度通报制度,加强履职管理。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其出席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