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在会前发送有关材料。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