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在会前发送有关材料。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