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负责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