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四章 审批便利化/第三节 优化便民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按照方便办事的原则,上级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下级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开展行政许可事项代收帮办、咨询引导等便民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