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省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告知承诺制。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