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三章 审批规范化第二十三条有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现场踏勘、现场核查工作制度,对现场踏勘、现场核查的形式、内容、流程、时限等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能够使用新型踏勘、核查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技术标准,创新使用远程、数字等新型踏勘、核查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