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明示有关事项、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未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