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